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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作者(来源):东方嘉威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1649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概述

  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本市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有关政策。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是北京市科委负责的行政审批核准类事项,其办理机构是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凡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均可申报;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2.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申报;
  3.通过技术转让获得项目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申报。
项目申报的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完成研发,已经是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2.申报项目应正处于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阶段,目前的经济规模(产值、销售收入)不能超过项目预计达产时总规模的30%。
  3.医药类项目须取得临床批件后方能申报。
项目申报领域
  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103类。
  1. 一般项目: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先进制造(原为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产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的103类项目。(103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2. 重大项目的范畴:14个范畴
  网络设备与技术;软件产品;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生物工程及新医药;现代中药;现代农业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环保新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先进装备技术。
  3. 原则上不鼓励申报的项目范围:
  (1)不在北京市实施成果转化,属纯流通性质的项目
  (2)保健品、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3)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
  (4)OEM产品
  (5)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项目实际投资额
  指对申报项目已经完成的投资,已完成的投资中包涵申报项目研发阶段的投资。一般项目实际投资额须3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项目的建设时间
  当年的新建项目。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通过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申办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准备所需要提供的附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转化中心。
  (三)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向申报单位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向申报单位出具《受理单》
A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B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四)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和免予评审通过的项目,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将上报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通过认定的项目,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将向申报单位发放认定证书,即《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项目,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将向申报单位出具未认定项目通知书。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装订顺序

一、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一)
二、《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附件:
  1.附件目录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今年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3.申请项目已购置的固定资产清单(加盖公章),并附近期大金额购置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10张)、土地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政府资助或匹配资金合同、贷款协议或合同、投资合同或意向等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证明。
  6.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及产权声明等。
  7.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验)报告。
  8.特殊行业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或临床批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保合格证明等。
  9.列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计划的证明:证书、计划本或批文、科技合同等的复印件。
  10. 用户使用意见等相关材料。
注:企业提交的全套材料包括:
  ①一式五份的书面材料,整套材料需热压装订;
  ②认定申请表、项目情况统计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版软盘;
  ③五份加盖公章的项目情况统计表,提交时单附。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后可申报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7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7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1.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
  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3.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分享比例×50%
  4.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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