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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
作者(来源):东方嘉威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1636次

所谓“双软”是指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认定。

软件企业

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认定详解
审批项目名称:软件企业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4号-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
  2、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三条)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以下2-10条标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3、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6、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7、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8、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9、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0、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告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公告经会签批准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
  2、公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产品认定详解
审批项目名称 :软件产品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 :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 005 号 -2002 号
审批项目依据 :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01]4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5 号)
审批总时限: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以下 1-6 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5 号)第八条)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1 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根据受理条件初审。
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公告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公告经审定通过的软件产品登记名单。
  2 公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时限:2 个工作日

一、关于流转税问题
  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 、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2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3 、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自领取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及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软件开发企业条件的,就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 , 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办理退税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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