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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作者(来源):东方嘉威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1834次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北京市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3)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1)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2)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置)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3)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4)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5)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或进一步削减污染物产生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6)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


3、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4、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原则上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和持续清洁生产”7个步骤进行审核。
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目的是全面审核企业的产物、排污和节约能源现实状况,找出产物、排污和高能耗的环节,提出解决的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实施,起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污染企业要进行强制审核,一般企业自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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