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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
作者(来源):东方嘉威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1545次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由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颁发的法律文书,是软件著作权人对所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二、证书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
  三、软件著作权人在获准登记后,可以将所登记的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封存,一旦发生纠纷时,由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启封,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证明。 国家还将采取一系列政策,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给予重点保护。
  五、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可以为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查询软件信息提供帮助,并为打击软件盗版、识别和推广使用正版软件提供信息和帮助。

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的格式规范:
一、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4.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 源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 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 目标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和源程序的任何部分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5. 申请人可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6.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③“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
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7、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 (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在北京市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
1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 +"软件" + 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 X…… X…… 软件 V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
  品牌+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产品版本号
2 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软件产品企业标识,同时可含有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 "中国" 、 "中华" 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 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准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必须用括号括上.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认的名词如 LINUX 、 WINDOWS 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 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中,必须表明V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 X 必须为具体数字.
5 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6 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软件产品名称在软件产品登记时备案。
7 本规范自2003年2月开始试行.
8 本规范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最终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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