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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作者(来源):东方嘉威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1967次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介绍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质量,信息产业部从2000年开始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共分四个等级: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主管机构是由信息产业部设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企业只有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国家推行企业资质认证制度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①有利于信息系统项目主建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的选择建立在客观、可靠的参考依据基础之上,从而有利于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
  ②有利于信息系统集成市场沿规范化轨道健康发展,排除无资格企业对信息系统集成市场正常运作的干扰;
  ③有利于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展示实力、参与竞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素质、享受优惠政策、获得重点支持;
  ④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力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
信规函[2001]2号
  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精神,为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
  第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部门作为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质的认证
  (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委托部和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四条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三、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一级资质申报条件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级资质申报条件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的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成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三级资质申报条件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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